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周先宏、阮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239935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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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湖北局 | 发文日期 | 2020年11月26日 |
| 名 称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周先宏、阮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0]45号 | 主 题 词 |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周先宏、阮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及注册会计师 周先宏、阮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盈方微 或公司) 2019年 财务报表审计 项目 ( 亚会 A审字[2020] 0152 号) 、 2019年 内部控制审计 项目 ( 亚会 A专审字[2020] 0035 号) 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 业务承接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执业中途因自身原因终止业务,违背职业道德守则要求,未能做到诚实守信执业。盈方微于2019年12月26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聘任你所为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的议案,以及聘任你所为公司执行前期差错更正的审计机构的议案。盈方微当时与你们沟通计划于2020年2月下旬披露2019年年报,你们于2019年12月下旬进入公司现场开始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审核、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相关工作。盈方微按照你们的要求,配合提供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审核和年报审计的相关资料。你们与盈方微签订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审核业务约定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约定书。2020年2月中旬 你所通知盈方微 拒绝承接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审核业务并拒绝出具盈方微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审核报告,仅继续完成2019年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拒绝理由与你所2016年出具 《盈方微2015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亚会A核字(2016)0056号)的事项密切相关。你们在执业中途因自身原因单方面提出终止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审核业务,不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业务约定的情形,未能做到诚实守信执业。以上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第五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2009年发布)第七条的规定。
二、 审计计划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风险评估程序不完善。你们在已经关注到盈方微2019年11月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虚增收入的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在实施风险评估时,未将营业收入评估为存在舞弊风险,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 审计实施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其他权益工具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充分。你们在复核盈方微孙公司上海宇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易宇航天科技有限公司20%股权公允价值变动时,未履行充分的审计程序,未能就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的准确性、及时性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上情形不符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二是对资产减值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充分。你们在对盈方微子公司美国盈方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的审计中,未对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进行评价,未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无形资产市场价值等关键数据的具体依据进行复核,未关注固定资产上期未计提减值本期全部计提减值的合理性,未核实固定资产减值的及时性,未就资产减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是函证程序不完善。一是 对发给公司某客户的应收账款函证被拒收退回的异常情况,你们未予以关注并实施进一步查验程序。二是 对部分应收账款的函证未收到回函的情况,你们实施的替代测试程序不到位。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 审计报告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发表保留意见的相关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到位。你们 在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以“公司尚未对以前年度的相关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更正,未能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核实应收账款等相关会计科目期初数的准确性”发表保留意见,但是你们在执行审计程序过程中,未与治理层沟通与以前期间相关的未更正错报对相关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以及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未记录公司未更正错报的原因、存在的困难及审计应对情况。以上情形不符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2019年修订)第八条的规定。
二是部分审计底稿未能完整反映审计过程。部分审计底稿存在记录前后不一致、矛盾的情况,如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审计底稿、质量控制复核底稿等,审计底稿未能体现得出审计结论的过程。以上情形不符合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 ( 2016年修订) 第十条 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你们关注以下事项:(一)你 所 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三)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 20 年 11 月 26 日